《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近日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弥补了福建省在教育督导方面的法规空白,从督学的管理、教育督导的实施、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教育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导、对当地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条例要求,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督学应当根据需要对责任区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不事先通知学校;确需通知的,不应早于两个工作日。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针对督学的管理,条例要求,督学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这些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发现督学存在这些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条例还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包括七个方面的事项: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体现办学特色情况;学校招生、课程实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